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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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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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