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市监察局 关于在全市实施收费“三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各收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5〕7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16〕30号)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重点工作明确的所有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实行“三公开”(物价网站、部门网站、收费窗口公开)的要求,切实强化收费的社会监督,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收费“三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收费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均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收费单位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公开的内容必须以批准机关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为依据,对收费内容比较复杂的,要提供收费政策文件备查;对履行委托服务收费的,要提供规范的协议文本。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开“合法化”。实行“公开之外无收费”,对收费内容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三、公开形式 公开以收费公示牌(栏)及部门门户网站为基本形式。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开。各收费单位设立网站的要同步公开,扩大收费公开面和公开效果。 四、收费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 按照“谁收费、谁公示、谁维护”的原则,由各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制作。收费公示实行集中公布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每年6月作为收费公示统一出新、集中公示期,日常如遇收费政策调整,收费单位应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公开具体时间和要求 各收费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清理,自行取消、纠正不合法的收费,将清理后的公示内容于8月20日之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并经价格部门审核反馈后,于9月20之前,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收费的全部内容按国家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市物价局收费科(电子邮箱: 673667080@qq.com,电话:86861449),江阴市收费管理工作群(QQ群号:305742807)。 六、督查通报 9月中旬开始,市监察、价格部门将针对收费公示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除价格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市监察部门还将按照机关作风效能考核细则进行问责扣分,并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