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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给世茂新城的《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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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于2016年7月1日收到贵司的《房屋交付通知书》,贵司在该通知书中要求我于2016年6月30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此,我方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一、关于《房屋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2016年6月30日办理交接手续的问题。
经查询,贵司于2016年6月30日12:37将《房屋交付通知书》投递邮寄,2016年7月1日12:41我方收到该份通知书,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向我方交付房屋,而贵司在6月30日当天邮寄交房通知书,在我方不可能当天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要求我方当天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明显不合理,贵司应当在合同确定的交房日前提前至少半个月至一个月的时间向我方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才为合理。而我方在2016年7月1收到贵司2016年6月30日邮寄发出的《房屋交接通知书》,根本不可能在2016年6月30日当天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贵司没有给予我充分合理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应由贵司承担。

    二、关于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且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贵司应在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向我方交付,而根据贵司在2016年6月30日(即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日期)前并未向我方出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亦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以及《实测面积登记表》等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我出示或提供的相关文件,在我方不知道该商品房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前我方无法收房。

    三、关于贵司要求先交钱后收房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贵司在《房屋交付通知书》中要求我方先交清相关款项再交验房屋是贵司自己的单方意愿,并未经我方同意,不得以贵司自己单方的意愿要求我方。不通过验房,作为买受人的我方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我方作为买房人对所购房屋的知情权,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作为买受人的我方是极不公平的。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早在2007年11月30日就已出台《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明确“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因此,贵司要求先交费再收房的要求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贵司设置诸多不合理条件阻止我方合理合法收房,由此造成的逾期收房的法律责任应由贵司承担。

     四、关于贵司要求我方缴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产权代办费的问题。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契税与公共维修基金应当在我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贵司是否有权代收我方本该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契税?贵司应提供税务部门的授权文件,否则我方只能向税务部门直接缴纳。
    2、物业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而房屋交付是作为开发商的贵司与我方之间的事,与第三方物业公司无关,我方已经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足额向贵司交付购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贵司亦应当履行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贵司以交纳物业费作为房屋交付前提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并且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物业费应由物业公司另行与我方确定相关费用,且该费用也只能在我方验房后确认能够收房并办理入住后方才交纳。
    3、产权代办费,我方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还是委托贵司代为办理,贵司无权在交房前强求向我方收取,如我方愿意委托贵司代为办理,那也应该在我方收房后。
    因此,贵司无权在交房前要求我方交清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我方有权拒绝缴纳,贵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方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贵司承担。

    五、关于贵司许诺的配套设施问题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贵司在售房之初向我方展示的沙盘、宣传册、网站宣传等均许诺周边将“打造江阴“HOPSCA”城市综合级项目,拥有自然山水资源打造江阴豪宅的地标建筑拥有怡人的沙滩风情、魔幻纳米乐园、三大国际酒店集群以及40万方的水上威尼斯商业以及世茂独创“云服务”等,更许诺有双语学校等,奔着贵司许诺的配套设施、学校,及对贵司的信任,我方购买了贵司开发的世茂御龙湾商品房,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履行完毕了合同义务,但贵司所许诺的商业配套迟迟不予兑现,致使我方签订合同购买贵司商品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我方要求贵司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我方提出的上述异议给予明确回复,并及时安排我方到现场验收房屋,及时完成房屋交付,否则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将由贵司承担。另,贵司应对所许诺的配套设施的进展、规划等作出明确说明。

世茂御龙湾业主: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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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斑竹也好,作为房产网工作人员也好。我觉得我还是有必要和世茂沟通一下此事,听听他们心中的想法和建议。为此,昨天和世茂几位负责人联系了一下,也听了一下他们的出发点。等下我来整理之后,发给大家看下。

看得出来,楼主和很多世茂业主都是有过买房经验的,也懂得里面一些道道,我就我所知道和了解的给大家一个回帖,请勿攻击,善意的批评和建议我会带给世茂。

没人希望事情朝着另一面发展,除非别有用心或者借机炒作者,此类人群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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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交付合法性问题

“世茂·御龙湾”拟交付地块已获得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关于商品房(世茂御龙湾D、F地块)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获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交付许可,符合《江阴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交付条件。

我在前面已经贴出相关公示,有疑问者可以现场查看或者致电住建局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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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交房程序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世茂是这样回复我的:

为便于本小区集中交付的顺利开展,世茂拟定了基本的交付流程,对于交付资料齐备且开始正式办理交付手续的业主,在交付流程中如要求提前查验所购房屋,世茂未作出相关限制,并给予了相应配合。对于后期尚未交付的业主,如对所购房屋的质量有疑虑,可联系专属客服,在约定的时间前来查验房屋。鉴于当前已过集中交付期,请提前两天联系专属客服确定来访时间,以便统筹安排房屋查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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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三个周边商业配套问题,这个我在和世茂沟通过程中,他们一再表示目前已经有洽谈之中,由于还没有签约,大集团公司一向习惯于统一口径,也不方便和我多透露什么。我希望他们文字来表述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于是,得到了下面的回复:


周边商业及教育配套事宜,世茂始终在与政府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并积极跟进相关事项。对于周边商业的后续开发,目前世茂正在洽谈商业合作,鉴于合作细节尚不确定,同时基于商业保密的原因,目前暂无可以提供给业主的消息,请广大业主谅解。

对于业主比较关心的且与拟入住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区内商业配套事宜,世茂正在对小区沿街商业进行积极招商,并与数家超商进行了联系,有望在小区入住率逐步提高后引入,届时将基本解决入住业主日常生活的购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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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世茂御龙湾的商业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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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收藏,维护权利的样板,有见仁见智的,可大家集思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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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造江阴城  呵呵  再现烂尾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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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开发商 声名狼藉
来自安卓客户端来自安卓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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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让你们不要买,一个个都抢着去买,现在又来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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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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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2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世茂虚假宣传、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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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2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世茂虚假宣传、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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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2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世茂虚假宣传、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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