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要求,自2016年起,我市将开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一、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含100%)的,按基准征收;在规定标准50%-80%(含80%)的,按80%征收;低于排放标准50%(含50%)的,按50%征收。即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加一倍征收,二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加二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 VOCs排污费的开征,将对规范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那些一路过都是硫化氢气体(臭鸡蛋味道)的亲们,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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