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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故事] 业委会未同意任何一起在小区内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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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蓝天业委会成立以来,未接到过物业公司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报告,故业委会未同意过任何一起在小区内的经营活动。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今后,如果物业公司利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须向业主委员会一事一报。业主委员会将一事一议,书面答复。
小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书的经营行为,都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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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静悄悄 + 1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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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我会同物业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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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山 于 2013-11-20 07:09 编辑

合法、规范、尊重传统与习惯,友善、人性化,应成为业委会的行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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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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