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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活动] 蓝天豪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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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蓝天豪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蓝天豪庭业主委员会
  地址:江阴市普惠路288号蓝天豪庭
  所辖区域范围:蓝天豪庭范围内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配套用房、配套设施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区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从委员中或委员外聘任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负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制定物业服务考核办法及与之配套的物业服务费支付办法;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四) 检查、监督、考核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五) 根据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决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六)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七)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八)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区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委员,可按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业主代表大会另行决定。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月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公共区域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足的,从物业费中分摊。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本小区有关的活动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业委会会计由业委会委员(有会计证)兼任,负责业委会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向业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小区物业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业委会使用的办公用房,依法按比例在公共用房中划出。
  小区公共部位,物业管理的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业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蓝天豪庭业主委员会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发表于 2013-8-2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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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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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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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圣威 凯圣威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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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1:4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分享到:
本帖最后由 凯圣威 于 2013-8-24 11:52 编辑


在当前,不是什么人都可能胜任业委会委员,我认为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应该人品端正有奉献精神,因为正人先正己,自己做不好,没有威望,不可能管好别人。
年龄不可太轻,至少四十岁以上同时拥有很高的智商和情商。业委会核心使命是代表产权人大会,管好社区。这就决定了其成员必须要游走于各方势力之间,包括开发商、物业公司、各式各样的业主,从中周旋,妥善协调安排各方面的利益,在避免大的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把社区搞好。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已经发生的不可逆转,后人能做的只有改进、促进。任何抱着维权、翻旧账的心理业委会,大多只会激化本社区的矛盾。刚开始轰轰烈烈,吊起大多数人的胃口,但结果大多是问题没解决,反而增加了开发商、物业和业主之间的隔阂。最后耗得大家筋疲力尽,不了了之。有句老话叫家丑不可外传。不要以为本项目因为维权激烈上了报纸是好事,不要以为在各种媒介上反复宣传本项目有多么的坏,质量多差,物业公司多次就可以得到多大的支持帮助。大多数的结果只有一个:别人不愿意再买你的房,或者不愿意出高价买你的房。
业委会成员一方面要有前述的人情面子,让各方势力买自己的帐,从而实现完善小区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换位思考,替对方的办事人员设定一个底线,不要激发根本利益上的冲突。业委会成员应该有房地产和物业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和经验。因为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大多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还是想把开发管理的项目做好的。但为什么还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核心原因之一还是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够。开发商和物业有专门的人员,有各方面的资源,一些情况下还搞不好,那么一个没有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经验的业委会可能出错的几率就更大。当然,在满足第一条标准的前提下,业委会委员可以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负责态度弥补很大的不足,但是,物质决定意识,光有热情肯定是不行的。所以,业委会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说出外行话,做出外行事一方面会给广大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在同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配合中也肯定处于劣势,时间长了,被人看不起还是次要的,被人家架空成了傀儡就不好了。
好的业委会在工作中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做出正确的决定,另一方面能在配合中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自身的行动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取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等专业机构的支持,进而扬长避短。这也是要求高情商的理由。
脾气暴躁的人不宜参加业委会(会激化矛盾),公司的老板业不宜参加业委会(因为多独裁惯了,听不得其他的意见),特立独行的人不宜参加业委会(一个好汉三个帮,没有朋友分担是不行的),家中有质量问题正同开发商或者物业发生矛盾的人不宜参加业委会(因为存在利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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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妻儿 发表于 2013-8-28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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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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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妻儿 发表于 2013-8-28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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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建议业委会成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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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也可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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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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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要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业主们要主动关心蓝天的管理。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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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群策群力,民主集中!{: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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