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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20单元自行车库····请版主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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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日用手机登陆页面,看到有发关于20单元自行车库一事,因但是手机浏览,回复编辑较为麻烦,今抽空回复如下:
1, 25号车库,车库门我封的。 在装门之前我和物业协商过,写过“承诺书”(我先付费装防盗门,后面邻居需要,可以问我拿钥匙,大家分摊费用。)
     车库里面电瓶车充电线,充电插座,我已安置好;    灯泡已购置两个,新的装好;
    车库也都清扫过;购置半包水泥用于封门(防盗门没有门槛高,空余部分封死); 窗子已修复
      需要可以和我联系: 18651019699 朱
2, 在装门之前,我观察过一个多月,25号自行车库几乎荒置,里面就放一部自行车,一个破旧棕绑,一个破旧电瓶车。这一个多月来,动都没动过,也没有其它车子停放里面。落灰的程度估摸也有半年有余。 本人将其搬至其他车库,至今估计有2个月,这些都没有动过。

     至于为何装门,理由如下:
A,家里自行车,长辈的电瓶车放在有门、有锁的车库较为安全。 之前我父亲到我这,下雨天,雨衣就放在电瓶车上。不过十分钟下楼,雨衣就被某人顺手牵羊。
B,本人老家即将拆迁,一些东西实在没办法放,可以暂且放一下,过渡一下。

    人之初,性本善。 因本人工作匆忙,没有挨家挨户告知,给大家带来误解,抱歉。但是邻居,请查清再抨击,没有难处,我也不会来装门的。
   
  另,借此机会,也请邻居多走几步路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不要放到店里了。
     还有一个,挺物业说,有一个业主一下子购买了20单元的3个汽车库,能不能拜托,匀一个出来 ?



补充内容 (2013-8-21 14:01):
补充:
1,本来想在26号小自行车库装门的,可这个利用率很高,大家都放26.27号两个车库。故在25号大家忽略的25号装门。
2,装门前,充分的和物业沟通,先前也是看到同楼21单元下面装了2户自行车库,才有此想法。


补充内容 (2013-8-21 14:02):
3,本人装门至今应该不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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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好评 +3 收起 理由
夜落无声 + 1 赞一个!
RockWell + 1 赞一个!
马甲壹 + 1 楼主很实在,大家请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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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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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分摊费用,大家都是邻居,好商量。
没时间告知,留个电话,方便别人联系,不错
以前空闲,估计有业主未住,或没有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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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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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只要业主没有意见即可。事情算是得到解决了,物业如果早点有动作,就更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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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楼主能现身说法,我挺你,不过今天分加完了,改天补上。

其次我觉得楼主也是中肯之人,做事有理有据,也有担当,是个能讲道理的人,这一点非常好,能和楼主这样的人做邻居,三生有幸!建议20单元想和楼主一起共用车库的赶紧上,机会难得啊~

最后关于车库的事情,希望物业能重视,和房产公司沟通下,少干一个业主卖几个车库的事,除非我们小区车库和住户的比例是N:1,N大于等于2。我曾经发过一次帖,这里再贴一遍,希望物业能看见。

说到车库改造的问题,我也发表下意见,不算谴责哈

车库的作用是停车,最近发现有些人家把车库改装了做他用,但请问他家车子停哪里?是不是买了车位了?那么一个车子占两个停车的位置,这对本来就紧张的车位状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我觉得至少应该一家一个车位,如果有多余的,按照先来先到的原则卖或者租车位,这里我建议最好是租,这牵涉到后面的行为。

如果有人装修了住了进来,发现没有车位可买或租,那么就需要从之前最早多租车位的业主手里回收一个车位给新来的业主,这就是我想出来的游戏规则,当然肯定执行不易,但我觉得是最公平的方案。

这个方案的前提有几个:一是做好登记,包括车号、车主、车位号、购买或租用时间等信息,今后有据可查;二是管理规则要让每位业主都知晓,并经大多数业主同意;三是执行时要坚持游戏规则不变动,对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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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夜落无声 发表于 2013-8-21 10:24
首先感谢楼主能现身说法,我挺你,不过今天分加完了,改天补上。

其次我觉得楼主也是中肯之人,做事有理 ...

这个一个人买很多个车位的目前貌似还没有好办法制止吧,大城市有很多人炒车库赚翻了,好像也没有好的约束办法。人家要买,长博又在愁车位卖不出去,你说会不会卖?在经济利益面前,任何的道德,规章制度都是浮云,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即可。要想制止这种行为,除非政府出台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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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袭白衣 于 2013-8-21 11:32 编辑
夜落无声 发表于 2013-8-21 10:24
首先感谢楼主能现身说法,我挺你,不过今天分加完了,改天补上。

其次我觉得楼主也是中肯之人,做事有理 ...
找了半天,《物权法》第74条规定对小区车位的流转遵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其实赋予业主对小区车位享有先买(租)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小区公共利益,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这个算不算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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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夜落无声 发表于 2013-8-21 10:24
首先感谢楼主能现身说法,我挺你,不过今天分加完了,改天补上。

其次我觉得楼主也是中肯之人,做事有理 ...

我转念一想,发现这一条貌似也没有用。因为长博是以长租的形式“卖”给我们的。这点真是碉堡了,无懈可击[s: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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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Well + 1 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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