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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人防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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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市民防局作出规定:2013年5月1日起,江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租赁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2013年5月1日前,已经法定程序签订的有效合同,依法继续履行。 感谢您对民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民防局 于 2013-5-14 15:24:09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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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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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以前的怎么算,这个有点糊涂啊,上面说按法定程序签的合同有效,那以前的是按的什么法定程序呢,有没有效呢?以前是二十年一租现在是三年,照以前的还是现在的?照以前的,那没租到的不是吃亏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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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以20年租金-次性付清的业主,按原合同执行,今年5月1日以后开始租人防车位的,最长三年,期满需续租的再付钱。
是否是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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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智 发表于 2013-5-17 13:00
以前以20年租金-次性付清的业主,按原合同执行,今年5月1日以后开始租人防车位的,最长三年,期满需续租的 ...

我想应该是这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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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年一租的可就大透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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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吃亏也是福。都想占便宜哪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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