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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两高司法解释分析: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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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负责任的广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对此,《解释》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解释》还对各种帮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解释》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发表于 2013-5-5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房东)对房客制假售假有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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