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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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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飞翔的翅膀 于 2013-4-23 12:54 编辑

       小区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增减和撤换由业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因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小区业主应选择那些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以使所有业主和住户都享有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

  业委会委员有权参加业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与业委会决策和进行表决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对管委会的决策和行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由于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比其他产权人和使用人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业委会委员可得到业委会发给的适量津贴。业委会委员的义务是遵守业委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认真执行业委会的决议,参加业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对业委会各项工作的改进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关法律知识:

  《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保障、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行产生业主委员会”,没有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物业交付时间、入住比例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就不可能成立,也就不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而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出于利益考量(如存在建设质量问题、害怕失去物业管理地位等)而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的大有人在,这样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也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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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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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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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3-4-2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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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如何避免因建设单位阻挠不配合而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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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咨询房管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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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等吧,也不太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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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的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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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来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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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看看,学习学习,就是学了记不住的,年纪大了,健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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