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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市民乘出租车遇八种情况可拒付费 江阴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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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蓝落若 于 2013-3-23 11:21 编辑

    4月1日起,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市民乘坐出租车遇到不主动出具发票、不使用计价器等行为时,可拒付车费。

    针对出租汽车客运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特别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等8种行为,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据了解,与之前的相关管理条例相比,乘客可拒付车费情形增加3种,分别是驾驶员不接受IC卡付费、倒客、甩客。

    现今江阴实施的一直是无锡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用户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租用的九座以下小客车和货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车费发票的;(三)租用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任务的。

    江阴出租车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透露,4月1日,江阴将同步实施出租车管理新条例,市民乘出租车遇八种情况可拒付费。目前,江阴出租车公司正处于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阶段。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旦发生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经查实,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如遇上述不规范经营行为,乘客也可通过江苏交通服务热线96196或运政服务热线96520等渠道投诉。

发表于 2013-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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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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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车不包括在内{: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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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管理费过高的不包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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