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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江苏拟禁止车位“只售不租”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0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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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对于备受市民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使用管理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50万元。

  小区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

  目前,不少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只售不租,且售价偏高,很多业主不能承担,这导致“地下车库空荡荡,地面停车抢破头”。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有权查询房屋“养老钱”

  据了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根据购房合同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也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钱”和“看病钱”。不过,很多人自从买完房子、交完维修基金,便无从知道这笔维修基金的去向。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评分

参与人数 4好评 +4 收起 理由
sanlin168 + 1 今天知道,也能给人加分了,盼望实施!
君山 + 1 很给力!
香樟树旁 + 1 我不相信能做到!
3号管理员 + 1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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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规定多了去,能做到的有几个???
只能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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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水解不了近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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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多余的车位可以出租给外来车辆,这样会增加小区的不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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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由于现在高层建筑的原因导致了自然车位和住宅户数之间并不能做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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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狼糕 发表于 2012-11-29 19:06
问题是由于现在高层建筑的原因导致了自然车位和住宅户数之间并不能做到1:1

蓝天的车位已经超出了1:1了,目前完全可以满足一户一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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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望开发商惠顾蓝天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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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拟、稿
想知道
《物权法》已经规定: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多种方式约定车位归属
那么地方《条例》可以推翻《物权法》只限定“出租”这一种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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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现在的“只售不租”其实就是出租,20年的租赁期限,到期自动续租
即使上述仅限“出租”条款写入《条例》依然于事无补,20年是《合同法》的最长“出租”年限,有法可依。
退一万步讲,他们还可以在租金上做文章,提高租金。。。。。。。。
所以,在没有明晰地下车位产权的前提下,所有的“办法”都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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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951753 发表于 2012-11-29 15:59
为什么多余的车位可以出租给外来车辆,这样会增加小区的不安全性

这个放心,没多余的车位可对外出租的,现在小区一般车位配比1:1都不到,自己业主停都还嫌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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