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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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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12-07-05
  

市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阴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1、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对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人员(不含慢性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在职人员超过500元以上、退休(职)人员超过3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的支付70%,在本市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0%,异地安置人员统一按5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1200元,退休(职)人员1500元。
  2、取消原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
  3、取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起付线。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8万提高至30万。


  三、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提高到97%。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统筹个人自负比例调整为:
  在职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0万(含30万)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0万(含30万)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9%;1-4万元(含4万)的部分,个人自付7%;4-30万元(含30万)的部分,个人自付5%。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自付比例30%执行。


  五、调整市外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限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规定比例减半执行。参保人员凭市外就医身份证明、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六、扩大市外指定医院范围
  新增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限手外科、骨科)、无锡精神卫生中心为市外指定医院。
  七、本意见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发表于 2012-7-30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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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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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点储备,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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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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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大冷冷 发表于 2012-7-30 14:10
靠不住的

自己手上有大把钱的时候,这些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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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天河 发表于 2012-7-30 14:11
自己手上有大把钱的时候,这些就无所谓了

人民币 还是靠不住 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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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大冷冷 发表于 2012-7-30 14:13
人民币 还是靠不住 你信不信!!!

美金就更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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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弄不到 美元和马克都好的 我不担心 我穷的不能在穷了 不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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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职人员超过500元以上、退休(职)人员超过3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是一次门诊还是累计超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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