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 星期日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1524|回复: 26

新茶如酒易醉人 春茶饮之有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华都稻草 于 2012-4-7 11:07 编辑

   又到新茶飘香时,此时若沏上一杯清香爽口的春茶,不仅提神醒脑,还能散发体内寒邪。较之陈茶,新茶清香醇和,茶多酚含量更高,其保健功能也更强。但是饮春茶不是越新鲜越好,有关专家提醒爱茶人士,如若饮茶不当,不仅没有保健效果,反而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新茶如酒易醉人
所谓新茶,是指当年春季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加工而成的茶叶。清明之前采摘的茶,被称为明前茶;谷雨前采摘的茶,被称为雨前茶。这两种茶,因其品质优良,常被视为茶中珍品。新茶上市,有人为了尝鲜,争相购买明前茶、雨前茶,其实“茶叶越新鲜越好”的观点是一种误解。并不是所有的茶叶都是越新鲜越好,如普洱茶、黑茶就是越陈越好,追求新鲜的茶叶则为绿茶,但即使是绿茶,也并非需要新鲜到现采现喝。
  最新鲜的茶叶营养成分不一定是最好的,而且许多人饮用新茶后会出现头晕失眠、四肢无力、胃痛腹胀、便秘等一系列不良反应,称之为“醉茶综合征”。因为采摘下来不足一个月的茶叶,没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放置,新茶中的咖啡因、活性生物碱以及多种芳香物质含量较高,易使人的神经系统兴奋,对神经衰弱、心脑血管病人十分不利。另外,新茶中未经氧化的多酚类物质、醛醇类物质含量也很高,这些物质对胃肠粘膜都有较强的刺激作用,胃肠功能差者喝了以后容易引起腹痛便秘、口燥咽干等不适症状。
购回新茶后不可急于饮用,更不能多饮,最起码要存放半个月后才能喝。待茶中的多酚类、醛类、醇类物质发挥或氧化掉一部分,咖啡因、生物碱或芳香物质的活性降低以后,饮用起来才比较安全,并且有益健康。

评分

参与人数 2好评 +2 收起 理由
韬光砺剑 + 1 很给力!
百毒夫人 + 1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2-4-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茶陈茶须辨别

春茶刚上市,数量不多,价格较高,为防买到以陈充新的茶叶,必须学会辨别方法。在外观和颜色上,新茶的叶子一般比较整齐,但颜色不会特别绿,而是略显金黄色;新茶带有一股新鲜爽口的清香味,而陈茶没有;新茶冲泡以后一般是透明、清澈、明亮的,口感略带甜味,如果茶叶水较浑浊,带有柴草味,则可能是陈茶。

若是准备贮存茶叶,要检查一下茶叶的含水量,含水量越低越好。检查方法是用手指轻轻捏一捏,如果成粉末状,说明含水量较低,可以贮藏。茶叶保存主要有以下3种方法:

保温瓶贮藏法:将茶叶放进保温瓶中,盖好盖,密封。

低温冷藏法:将茶叶装进铁罐、封口,用塑料袋套好,封口后放进冰箱里。

干燥剂保管法:将干燥剂放在罐子盖上,用胶带封口。

每天宜喝10克茶

茶里面含有的茶多酚具有瘦身与防癌的功能,每天用10克茶叶沏水饮用,最具保健效果。一般用3克茶叶冲泡一杯茶为宜,一天3至4杯。如果茶水过浓,会影响人体对食物中铁等无机盐的吸收,引起贫血,过量饮茶还会增加人体肾脏的负担。饮茶时间不要在饭前饭后一小时以内,以免影响人体对蛋白质的吸收。

因为茶里面含有维生素、氨基酸等物质,所以在喝茶的同时,不要和蛋白类的食物如牛肉、羊肉、海鲜等一起食用。又如绿茶的茶性偏凉,若和水果等凉性食物一起食用,还会对脾胃产生伤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4-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古树茶回甘强烈持久易茶醉,哈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陈茶吧,新茶放放{:soso_e1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7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才相识,却已痴狂。忧然如梦,回到了普洱茶那种特有的香,醇,厚,滑,甘,甜,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喝茶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拍茶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10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的新茶,可以偶尔喝一点,否则数年之后怎能对比?
当然适可而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10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茶主品种多可以每季度泡上一回作个比较,哈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4-10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得意地笑了....支持楼上的..{:soso_e1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9-29 00:20 , Processed in 0.101097 second(s), 42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