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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你丫以为自己乌鸡变凤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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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你丫以为自己乌鸡变凤凰了?法律告诉你乌鸡还是乌鸡,永远成不了凤凰

之前的法律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是这么来规定的。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当年省吃俭用,甚至花光父母一生积蓄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新婚姻法并不针对女方,只是现下男方买房的情况更普遍,因此以男方为例来说明。

新司法解释对于小三的规定更令人叫绝。如果男人找了个小三,几年后要求分手,小三无权要求青春赔偿,更叫绝的是,如果这男人花了不少钱给小三买房买车,他的正室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小三令其返还。
看到这里,亲爱的女同胞们,你还认为“有房才能结婚”有必要么?在有房才能结婚的前提下,房子无论如何不是你的,你只是有权在这里住而已。如果男方找了小三要求离婚,那房子就和你没关系了,你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房子的升值部分也和你无关。你要想得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攒钱,婚后两人一起交首付,一起交月供,别想着找一个有房的男人,一步从无产阶级变成资产阶级。——再说明白点,女方如果自己或是加上女方爹妈一星半点儿龟蛋本事都没有,只一心想嫁到好人家,从此乌鸡变凤凰。那么您将永远只是一个寄人篱下的房客,房屋主人完全可以单方面把您当成一个产子机器。待您生儿育女人老珠黄后一脚踹掉,届时您将无家可归。——当然,这是最惨的情况。

与此同时,全国单是北京就聚集着多达50万的剩女,这么多女人追逐那么少的房子……我是说男子,造成了严重的供求不平衡,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方的话语权将逐渐增大。岁月是女人最大的敌人,已经没有多少时间可以供剩女们自己待价而沽、挑挑拣拣了,既然婚前的房子和自己无关,那么何必非要有房才能结婚呢?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毕竟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大城市,离婚率已经超过了三成,且势头火热,逐年看增。
重点来了:我非常诚恳地提醒女同胞们,如果你们的男朋友或老公现在顶着新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房价、历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花光自己全家所有的积蓄去买房子,那么这个行为绝对不是爱你,而是爱自己。      
男人又终于翻身农奴把歌唱了!让你们女人再喊没房就不结婚! 

不过话说回来,也可以有女人能够牛逼到一定程度,就是自己一分钱不用花,却让男人在房产证上填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届时肯定会有 ,也一定会有男人这么听话的去做,但产生这个现象无非就以下四种原因:
A、恭喜您嫁了个天下第一大白痴,智障犹如少将一般;
B、祝贺您嫁给了潘石屹、王石、任志强这种地产商的富二代公子哥儿;
C、羡慕您成功的当上了小三儿,爬上了某董事长&公务员领导官员那人来人往的大床;
D、你们是五百年前断桥上相遇的真心人,今生今世终于轮回寻得真爱,从此他的眼里只有你。
只是A和B选项,本身嫁进去就要承受一般女人甚至一般人类所不能承受的各种压力(大家都懂的),才可以狠了心一把将自己嫁进去,从此人前无限风光,乌鸡变凤凰。这类女人根本就拥有人类心灵上的不死鸟,比圣斗士一辉还给力。
C选项不受法律保护,不仅如此,大奶还能凭借新《婚姻法》将你这个小三全部所得没收回缴。
D选项………………算了,人活着多少还是得保留些做白日梦的权力。
我敢断言马上全国就会刮起一阵“妇女联合要求提升权益,要求男人要在房产证上增加名字”的整风运动,发言稿都给妇女代表们拟好了“本着贯彻落实挡中央一直以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以下省略一千字)……因此为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现要求新《婚姻法》能够做出适当修改……至少加一条:婚后达多少多少年,妻子可以通过合法正当手段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法院当给予支持。”(这其实是一个悖论,如果都闹到法院去了,夫妻感情就差不多该破裂了,您这个房客也离拣东西走人不远了。)
发表于 2011-8-15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city.tianya.cn/tianyacity/content/5007/1/6253.shtml

这个贴怎么3.3就发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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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这条,要按要不要对方还贷来区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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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但记者了解到若父母仅付首付,那么还贷部分仍为共同财产
2011年08月13日 星期六

  关于结婚
  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淳朴者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这些描述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8月13日起施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
  财产方面
  婚后公婆全款为儿子买房,没儿媳的份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如果由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照样归自己(首次明确)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婆父母病重,老公不肯付医疗费,老婆可请求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是不能分割财产的。
  伦理方面
  老公怀疑孩子不是亲生,
  老婆拒绝鉴定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综合新华社 中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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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谈的最多的话题是房子
于英杰



  昨天,最轰动的新闻莫过于婚姻法最高司法解释了。“颠覆性的,这下结婚也要‘盘算’下了!”记者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真真假假的笑谈。那么,这次修改到底新在哪里、重点在哪里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曾为此次司法解释提出修改意见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著名民法专家刘克希,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的公众普遍关注、以往界定不清的房子、票子等热点问题进行采访。
  A 婚前按揭买房 离婚时可归个人
  共同还贷部分,一方要对另一方按市价进行补偿
  根据传统,大多数情况下,是男方购房;女方置嫁妆。假定结婚10年后离婚,在目前房价通常至少上涨两三倍以上,而嫁妆则成了一堆废旧电器。原来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仅根据“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离婚时,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事实上,因为我国习惯上通常是男方购房;女方置嫁妆,这样,房子多数情况下就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这对女方是不利的。
  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分为两步来进行。一是协商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归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但其中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来补偿。
  刘克希说,目前上海、江苏、北京等地已有这方面的成熟经验。对按揭购买房屋的财产所有权,通常认定为“按所有权”,即买房一方所付首付款和贷款部分,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来说,男方以100万元购商品房一套,首付款3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70万元,离婚时房子如果产权归男方所有,但7/10为还贷部分,这部分需要对女方进行协议补偿,而且是按已增值的价格进行补偿。比如这部分已增值到200万,就要补偿100万。
  B 父母全款给儿子买房 没儿媳的份
  但如果双方父母都出钱了,要按市价补偿对方
  【解读】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作出上述规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说白了,就是父母在儿子婚后给儿子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没儿媳的份儿。”刘克希说,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都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不会签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父母的初衷。
  但所谓“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也是有条件的,这要求是父母全款为孩子买房;如果父母仅付首付,需要儿子儿媳还贷的话,那么还贷部分依然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旦离婚需要按市价给对方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子,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也更符合实际。
  比如说,一对情侣结婚时,双方买了一套房子花了100万元,男方出资60万,女方出资40万,离婚时房子增值到300万元,就应当认定,男方享有180万的产权,女方享有120万的产权,无论房子归男方所有,还是女方所有,都要给对方相应补偿即可。
  C 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 离婚时对方可索赔
  刘克希说,现实生活中有时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双方共有一套房子,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擅自卖掉。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另一方想从买主手中追回房子,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因为在实践当中,相当多的情况是因为涨价等因素,另一方即使知道也谎称不知,否定买卖要回房子,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万一夫妻闹离婚,的确不知情的一方认为配偶先前把房子卖便宜了,造成损失,要向配偶索赔,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D 送对方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刘克希认为,这条规定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
  举个例子说,婚后,夫妻关系融洽,男方要送给女方一套房子,还签订了合同,可在女方办理登记之前,男方忽然反悔了。女方拿着合同告上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合同,把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一方不愿意赠与的,法院会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男方有权撤销合同,判决女方败诉。 
  本报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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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KUKU改当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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