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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漫谈“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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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句话恐怕一般读者见了也不下十次。如果要问读者见了这句话第一反应是什么?答案很可能是:我想说这话的肯定是一个手握实权的贪官。自然,这没错。不过,若是深究起来,这句话似乎算不上贬义,倒是暗含着另一层意思。不妨做个设问,如果手中的权力是职位赋予,且能用之于正当事业于老百姓有利,那实在应该快快用。这个权力没用好,说严重点倒是渎职。又若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那就更应该用之维护自身乃至社群的利益。过期作废了实在可惜,反而显示了自己现代法律意思的薄弱。这样看来,说这句话的贪官固然可恨,但这句话可以反其道而生出点新意。
    官员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从官员角度谈“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是着眼于这个短语的最普遍意义。同任何食物一样,权力也有“保质期”,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很可能就发挥不了作用。君不见“某某官员在台上时是如何风光,要风得风,要雨得雨。一旦下来了,即是门庭冷落车马稀。”就像人恐惧死亡一样,一些官员根本不敢想象没有大权在握的日子。“惯贪们”一般不会有这种迫切的心理,因为在平时工作中就已经考虑周到了,该捞的也都捞了。出问题的反倒是一些有着光辉历史,曾做过不少好事的人,有的疏于小节、心怀侥幸,有的感叹世态炎凉、人情淡漠,因而萌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为自己留后路。最终却事与愿违,声败名裂,大半辈子的奋斗毁于一旦。1993年,工商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袁志广年届六十,不情愿从拥有30多亿资产的公司老总位置上退下来,于是利用最后一段时间,非法拆借资金49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70万元。结果进了大狱。
    笔者将即将退休或调离现在工作岗位前夕的腐败称为“临界腐败”。从成本—收益来分析,这种腐败方式的收益远高于成本。退休官员年龄较大,且退休之后很难有所作为,即使被抓,所付出的“前途成本”已经不多;而调离官员则因为职位无忧,甚至是升迁,自然不必去担心自己的前途,所以可以放开手脚安心敛财。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审计制度仍有待完善,官员离任时很少进行全面的审计工作,因此腐败问题也不容易暴露,一旦退休或者调离,即使问题被发现,也就不了了之。低风险、高收益势必刺激了一部分人的贪欲。从近年来的腐败案件来看,其贪财之欲,恨不得蛇口吞象;其敛财之快,可比日进斗金。广东化州市政法委书记曾胜,在就任公安局长的14个月里,受贿金额达459万元,就在其接受审查的4个月里,仍斗胆收受贿赂100万元;工商银行海口市东风办事处会计薛根和从1992年1月至10月,个人实际贪污6124650元,平均日进两万余元;辽宁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赵国利,上任短短200余天,贪污总额达20195190元,平均每天鲸吞10余万元。而曾任中国银行行长兼党组书记的金德琴,在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期间,一次就贪污公款1639万港币、526万美元,并利用此款非法获利905万港币、87万美元,两项合计共达8000余万人民币。
    企业家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眼下许多国有企业老总出现了“59岁现象”。各中的原因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就是企业家的定价出现了问题。按照企业家契约理论,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均衡的要素所有权缔约结果应该是:有才能又有财产的人成为“企业家”、有才能而无财产的人成为“职业经营者”,有财产而无才能的人成为单纯资本所有者,既无才能又无财产的人成为工人。作为激励,职业经营者应该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出的余额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但是目前国企薪酬制度并不合理。真正做事的人,其经济待遇跟他们给企业带来的效益、给社会带来的财富极不相称。不做事的人(或许称为破坏者更合适),“所有权虚置”又使可资他们设租、滥用的空间更大。于是,他们成了事实上的国企所有者。从大的范围上说,前者和后者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当激励机制扭曲到一定程度,国企经营者就会“自己给自己定价”,最终完成了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由于剩余索取权并不能得到保障,真正做事的人有三种选择:要么是安分守己退休之后过平常日子;要么就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而不甘心如此的人则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理驱使下,铤而走险,狠捞一把。后两种选择,事实上可以看作是从做事者到破坏者的过渡。倪润峰用20年时间,把四川长虹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国营长虹机械厂,打造成为全球最大的彩电研发和制造商。最后带着四川省政府顾问的光环体面地退休。褚时健领导云南红塔集团17年,创造利税近千亿元,并打造了一个无形资产价值400多亿的红塔山品牌,可他晚节不保,私分数千万元外逃,一辈子的修行化为无期徒刑的牢狱之苦。这两位改革人物显然是两种极端,尽管很多经济学家愿意把他们的遭遇归结为制度的缺陷。不过,就整体而言,更多的国企经营者介于两者之间,即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然而,真正危险的不在于此。由于做事不讨好这一事实的存在,长久之后会形成一个经济学上所说的子博弈纳什均衡:后来的经营者干脆就直接成为破坏者。
    人大代表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贪官心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不是一件好事,说明我们的有关部门没有做好监督审计工作。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心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也不是一件好事,这说明的就不仅是有关部门监督工作没做好,还有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可能出了问题。人大代表如果心中没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理念,同样不是一件好事,说明人大代表的理念已经落后现代社会发展了。
    在每年两会的时候,经常可以从电视里看到这样的镜头。面对记者的采访,一位人大代表满面春风的说:“我是来学习的……。”在两会期间的某省晚报上,更有一些两会报道“在会议上,***代表兴奋的充当了摄影师,用DV记录了会议,留下了珍贵的纪念。”等等,凡此诸种,不胜枚举。这一次,是人大代表的信封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全国人大代表“特别信封”存在多年,但一直没有进入公众视野。据《南方周末》报道:“特别信封”呈白色,上面印有“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的字样,信封的左侧盖有“专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印章,并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制”,透露出不同一般的规格和权力。这些装载着建议、意见甚至是冤案的信封可以直达中央,地方各级部门不得拦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是接收信封的部门,他们会按照信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并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按照规定,代表信件在三个月内必须回复。
      我们姑且不论这些信封的设置是不是最优选择,也不去讨论它与普通信封之间的差别待遇,至少在信息传达机制不甚通畅的当下,这种信封的存在多了一个言说的途径,而且确实能解决一些问题。在第八、第九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那里,“特别信封”发挥了“震慑力”的功能。她在两届代表的10年时间里寄出的专用信封不下1000只。反映的相当一部分问题得到有关部门的及时解决,包括震动一时的岳学明案件就是用这种方式引起李鹏委员长重视,并最终得到彻底解决的。然而在享有这种权力之后,真正将信封发挥用处,维护老百姓利益的代表却并不多。据人大代表介绍,2004年会务组给每为代表发了7个信封,今年增加到9个,代表需要更多的话可以向会务组索取。(在八、九两届人代会上,这种“特别信封”是在总理作完工作报告后各小组分组讨论时,由工作人员发放到代表手中的。各位代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工作人员索取更多的信封,姚秀荣的1000枚信封就来源于此。)
    我们可以做个简单的计算,2004年人大代表实有2984名,每人按7个信封算,共计发放了20888个,个别代表额外索取的不计算在内。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李伯钧透露,2004年联络局共收到160多封信,其中有100余件建议,另外60封则是反映个案。当被问及“每年代表大会发出的信封有上万个,为什么回收率如此之低?”时李伯钧解释说,代表与全国人大联络、反映民情的方式有很多,诸如电话、电子邮件、集中学习期间等,“特别信封”只是渠道之一。但这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电话并不能很说清楚一个大的案件,而Email很多代表并不会使用。即使集中学习这一方式在发挥很大的作用,2984名代表仅仅发出了160封信,平均每个代表0.05封,也是足够之低。在上两届,姚秀荣每年平均就发出100余封(姚不是十届人大代表)。
    张燕代表则表示,由于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反映到这里的问题必须足够重大,平时的一些问题可以在地方解决,也可以通过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机构解决。因此她遵循一个原则:“区里能解决的问题不拿到市里,市里能解决的不拿到省里,省里能解决的不拿到中央。现在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很多难题给市政府、市人大打电话一反映,基本就能解决。全国人大代表的话,在市里还是很有分量的。” 如果从理想的制度设计考虑,对于以上原则,笔者深表赞成。不过,现实远非如此简单。倘若地方政府真的按照 “区里能解决的问题不拿到市里,市里能解决的不拿到省里,省里能解决的不拿到中央。” 这一原则做事,即使不是全部事情都能在地方解决,那么现在中央政府也不必如此焦虑。事实恰恰相反,很多小事,不闹到中央就解决不了,非得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落实。职能是细分了,却无人做事。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作为,甚至阻挠事情的解决。最终,这一原则发生畸变“区里能压的问题就不捅到市里,市里能压的就不捅到省里,省里能压的就不捅到中央。”像姚秀荣反映的很多问题都是地方上不给处理,无奈之下才寄到全国人大的。那么什么事情才算重大,才有资格寄给全国人大呢?但是地方政府不处理,小事成大事,只能指望全国人大,你能说它不重大吗?如果能在地方解决的小事,它早解决了。即使按照这位代表的原则,她在7年里,也使用过两次信封,平均每年0.28封,也远高于0.05封。同样认为每一个信封必须慎重使用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每年寄到他手上的反映法治问题的信件不少于两百封。“我要从数百封信件里选择出涉及面比较广,或者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形成建议,发往全国人大。”即使这样,他也感到信封几乎不够用。
     笔者并非认为“特别信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相反笔者更希望地方政府能按照张燕代表所说的原则做事,地方、中央各司其职,中央政府也可以垂拱而治。之所以做长篇分析,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中国的事务很多,老百姓的不平很多,人大代表不可能落得如此清闲。即使议事的渠道很多,且“特别信件”也并非现代治理模式,但是在现有制度约束条件下,仍应该“物尽其用”,同样,作为代表也要“人尽其力”,完成代表的职责。姚秀荣53岁,出身农家,退休之前是河南焦作起重机械厂的一名工人,她平均每年发的信件是100余封。由此可见,信封回收数量如此之低,不是其他渠道多,也非重大的事情少,(这100封信总不可能都是鸡毛蒜皮之事吧,否则姚秀荣也不可能声名远扬。)而是真正有责任感的代表太少,哪怕是手中有权也懒得一用。
    有权是坏事,它最怕没有监督;有权也是好事,可以更方便地为老百姓、为国家办事,在一定的职位上,如果是正确的,就能给老百姓办不少的事情。所以,有权的时候不要失去这个机会,心中要有现代的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理念。照俗话说“有热现在就赶快发,有劲现在赶快使”,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希望在我们身边“学习型代表”越来越少,“反映、解决问题型代表”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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