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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购物卡“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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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通讯员郝金奇记者王志新)粗心消费者买了购物卡放在家里未用,记起来后到超市消费,超市说“卡己过有效期作废”。昨日,东西湖工商部门裁定:超市此规定属霸王条款。
  在吴家山做汽配生意的福建老板付某,于去年4月26日在吴家山某超市购买面值不等总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送客户,当时未送完,还有7张面值300元的卡放在家里。今年4月30日,付某持卡到超市购物,刷卡机显示无效。
  收银员称,这些卡已过了有效期不能再使用。付先生仔细看卡上的有效期标注为至2010年4月28日止。付先生提出,既然不能购物,应该把当初交的钱退还,遭到超市拒绝。
  吴家山工商所接到付某投诉后,联系超市店长李某。李某表示,付先生购买卡时,有效期清楚地写在购物卡上,双方已形成约定,是付先生没有及时消费,相当于违约。
  工商部门认为,消费者没有在有效期内用卡,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这种责任后果应当仅限于持过期的卡不能再去消费,而卡里的钱商家无权没收,否则商家就是不当得利。顾客用现金购买的购物卡不应该设定有效期,即便规定有效期也属于商家的格式规定,商家无权否定购物卡的实际价值,过期作废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后经调解,超市将付先生的购物卡做了延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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