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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关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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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职责
1、《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0-8-3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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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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