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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你知道小区里的公共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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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看北京卫视,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市民,问什么是小区里的公共收益?收益归谁所有?

竟然大多数被访者不知道什么是小区里的公共收益。

少数几个还说小区里的公共收益归物业所有。杯具啊![s:395]




你们知道什么是小区里的公共收益吗?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发表于 2010-7-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露天车位的租赁费
小区内的广告费
真不知道。。。。
如果物业房屋有租赁情况的话还有房屋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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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偷了个过来 粘贴如下

应规范小区公共收益流向
  城市居民小区公共收益问题,一直以来是影响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因素之一。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居民小区内,公共场所出租、出让、代置广告等内容为主的收益项目。这类收益应该由业主大会进行审查,并受权委托管理,平均分配到小区各项建设事业。然而现实中,小区公共收益却一支在开发商所承办的物业公司所有,居民和居委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根本没有权力对该类收益进行分配和监督。
  小区公共收益项目很多,种类很复杂,比如小区草坪上设置的广告牌,电梯内的各类视频广告,公共分摊面积内树立起来的巨幅商业广告等等。诸如此类的广告,主要是以美食、装修公司、房地产公司、电器维修、医疗、服饰等类型的广告最为常见。此外,有的小区一些公共设施还进行出租、承包,比如小区内的通道,承包为收费停车场等。如此多的小区公共收益倒底入流向了哪里?广告、停车场的设置权和收益权是归物业公司还是归业主?这类事情成为小区内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最大的矛盾。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噪声问题干扰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独占方式也侵害了小区居民公共利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为了构建和谐的居民小区,规范小区公共收益流向,为此建议:
  一、小区内公用设施的使用应通过业主大会
  各类广告进入居民小区,一些连带的赢利项目不断出现,让小区居民对由此产生的收益产生了怀疑。小区公共收益流向,应该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或用做小区事业发展基金。物业公司应征得小区业主大会的同意,进行授权管理,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要公告收益流向和收益分配情况。
  如果50%以上的业主反对,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业主大会的建议和意见。对一些确实因此影响居民生活的实际情况(如噪声、视觉污染等),应该在业主大会协调下,对居民进行一定的物质补偿。
  二、必须明确权益归属问题
  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广告设置权和收益权究竟归谁?电梯安装以及日常费用都是由业主支付的,因此业主应该享有对广告的设置权和管理权,广告的收入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要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也应该向业主大会表明费用收支情况,公示费用的具体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因此,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单位要对外使用或赢利,必须经业主同意,赢利所得为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单位私自对外赢利违反了《物权法》,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他们与广告方订立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三、应出台制定新的《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遵守《物权法》的新法规,为了解决小区公共收益归属难、分配难的问题,监督物业公司依法履行合同,支持业主大会合理决议,应该制定和出台新的《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在新的条例应进一步规范业主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物管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用途,也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其公共收益应与房屋大项维修基金区别管理,其操作程序必须纳入业主大会同意方可生效。
  同时,新的条例应该对房屋大项维修基金做出统一规定,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大项维修款项收支管理体系。一是要建立专门帐户,公示收益和支收情况。二是要成立第三方委托集中管理制度,并定期审计好专项基金的发放、收缴、支出、赢余等项目。三是要在物业公司、大项维修基金部门、业主大会三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维修预算、结算。
  四、物业要走市场化道路,有关部门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多年来,小区物业问题矛盾十分突出,主要是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办的,或者是房产局办的,没有纳入市场化竞争轨道,这也使得大量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差次不齐。
  物业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让市场选择服务优质、信誉可靠的公司来参与管理。有关部门应大力提倡居民小区自治,成立相应的居民业主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小区自治委员会等组织。根据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好和谐社区建设。
  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小区事务,特别是一些纠纷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严重侵害小区居民的案例要公开通报处理结果,维护小区居民合法权益。要支持小区居民自治组织或业主大会的各项合理、合法夙求,要按照有关章程,监督物业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履行法律条例。有关执法部门应定期到小区进行检查、走访,促进小区和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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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里所说的“共有部分”包括楼顶、电梯间、走廊、走道、小区院墙等。既然归业主共有,业主就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广告收益也应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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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才能向物业要求公布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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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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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这样我估计物业要罢工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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