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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静思勿远

[小区活动] 今天的事情咨询了下检察院的同学 分享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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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仅是为了交钥匙一事,那对于物业,你们可以根本不予理涉也不用和他们去多纠缠什么,先发一个书面函给KFS,要求他们履行交房的义务(交钥匙),能用特快专递最好,保留好签名回执,对日后的诉讼也是一个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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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有了些眉目。
大家一定要团结啊。不团结什么都没有了,我们只能被宰割了。
团结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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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不多该请律师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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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购房者购买房产,和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地产买卖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购房者主要的义务是交付房款,开发商是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有两重含义,一种是产权的交付,就是俗称的过户,另外一种是交付房屋的使用,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业主和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的义务是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的义务是提供诸如保洁、保安等服务,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代为交付钥匙,这时候物业公司扮演的只是开发商的交房代理人角色,民法对于代理人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他的行为代表开发商的行为。作为房地产买卖关系当事人--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房,不能把物业管理的事项强加到房地产买卖关系中来。如果加入进来的,就是单方增加购房者的义务,如果购房者不同意,开发商仍没有完成交房义务,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要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是不高兴  跟 他们耗了, 先找政府职能 部门. 不行, 再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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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懂,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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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的准备就是起诉,因为业主没时间和开发商耗,我们聘请的律师有的是时间,看看谁能撑到最后!狗日的[s:389][s:389][s: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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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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